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1年度,177號
TPSM,111,台聲,177,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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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聲 明 人 吳金典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11 年8月11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吳金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45號判決,提起上訴,既經本院以111 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判決予以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林 庚 棟
法 官 莊 松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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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