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1年度,164號
TPSM,111,台聲,164,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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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4號
聲 明 人 莊岳霖(原名莊禾荃)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
第178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刑事陳述書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明人所述有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一節,應另向原審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蘇 素 娥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錢 建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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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