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1057號
TPSM,111,台抗,1057,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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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
抗 告 人 羅治鄂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 年度聲字
第12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提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08 條第1 項、第411 條前段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羅治鄂不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並未敘述抗告 理由,僅載明理由後補,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但書規定,於民國111 年8 月4 日裁定限於該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由 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抗告人仍未 補正,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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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