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
上 訴 人 林建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 年6 月8 日第二審判決(111 年度上訴
字第734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6
81、9682、1032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 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建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 原審判決,於民國111 年6 月3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黃 斯 偉
法 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