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0年度,70號
IPCA,110,行專訴,70,2022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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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民國111年8月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BVI)
代 表 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廷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承芳律師
輔 佐 人 劉慧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參 加 人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黃典章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鈺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芝余
訴訟代理人 吳奕錡專利師
複代 理 人 何千亦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11月2日經訴字第11006307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手陸意志於民國101年9月13日以「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嗣將申請權 讓與原告,經被告為第101133426號審查,於103年11月26 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7550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108年6月19日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 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 10年4月27日(110)智專三(二)04227字第11020383810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對於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10 年11月2日作成經訴字第11006307780號為駁回訴願之決定,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關於「根據預設的版面條件媒合並合併資料封包與 一視頻與音頻為一互動式影片」之技術特徵,應解釋為「根 據版面條件將資料封包與一視頻與音頻之間建立關聯,並將 前述資料封包與一視頻與音頻予以合併轉換成一互動式影片 」。關於「線上影音播放介面」之技術特徵,應解釋為「通 過網頁嵌入供瀏覽互動式影片的線上影音播放器,且該線上 影音播放器包含呈分離狀態且用於瀏覽視頻的一播放面板, 及顯示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商品顯示面板」。
二、證據2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差異甚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單從證據2之內容,無法輕易思及請求項1之「 利用呈分離狀態的播放面版701與商品顯示面板33獨立播放 視頻與音頻5與資料封包31」之技術特徵。證據2整合主要視 頻內容208與次要視頻內容210之方式,與系爭專利不同,訴 願決定認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技術,而認系爭專利不具進 步性,顯有誤解。證據2產品視窗304係獨立於影音播放介面 302外,無法與影音播放介面302一同被分享到其它網頁或程 式。而系爭專利於播放時,視頻與音頻5及資料封包31受線 上影音播放介面7控制,不僅可同步播放或暫停,更可一同 被分享至其它網頁或程式,是兩者技術顯然不同。三、訴願決定以證據5專利圖3之上圖與下圖整併而得之分離的精 彩視訊片段(52)與提示圖文(51),顯屬誤解,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證據5所揭示之內容 直接無歧異得知其商品服務資訊,係已插入多媒體視訊而成 為單一播放影片,並非以分別在二分離狀態之面版中,播放 二分離但具互動性的播放內容。另證據5與證據2均有無法同 時被分享至其它網頁或程式的缺點,此與系爭專利可同步播 放或暫停,更可一同被分享至其它網頁或程式之技術特徵顯 然有所差異。
四、並聲明:
 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證據2記載「與情境資訊所涉及的物件的突出顯示部分的出 現同步」及「整合主要視頻內容與次要視頻內容」,對應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根據版面條件將資料封包與一視頻與音 頻之間建立關聯」;證據2記載「播放主要視頻的視頻窗口3 02和用於播放提示在主要視頻中出現的商品、人物或物件之



廣告或其他情境資訊的商品視窗」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將前述資料封包與一視頻與音頻予以合併轉換成一互動式 影片」,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二、次查證據2說明書第27段記載「圖3顯示一例示性屏幕截圖30 0,其包括用於播放主要視頻的視頻窗口302和用於播放提示 在主要視頻中出現的商品、人物或物件之廣告或其他情境資 訊的商品視窗304」,其確實對應於請求項1「通過網頁嵌入 供瀏覽互動式影片的線上影音播放器,且該線上影音播放器 包含呈分離狀態且用於瀏覽視頻的一播放面板,及顯示資料 封包內容的一商品顯示面板」,故證據2已揭露請求項1「步 驟4:該發佈系統通過該網頁嵌入供瀏覽該互動式影片的一 線上影音播放介面,該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呈分離狀態且 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及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 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及請求項9「一發佈模組,通過該 網頁嵌入供瀏覽該互動式影片的一線上影音播放介面,該線 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呈分離狀態且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播 放面板,及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之 技術特徵。
三、請求項1及9之相關技術特徵確實可由證據2輕易完成: ㈠請求項1僅記載「一種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其特徵 在於該發佈方法包含下列步驟…步驟2:該發佈系統根據預設 的版面條件媒合並合併前述資料封包與一視頻與音頻為一互 動式影片…及步驟4:該發佈系統通過該網頁嵌入供瀏覽該互 動式影片的一線上影音播放介面,該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 呈分離狀態且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及顯示前述 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可知請求項1未對前 述互動式影片呈現同步之方式作限定,即並未排除「用提示 點(cue point)方式導入情境資訊」來呈現同步之效果,是 以證據2說明書第31段所載「可以導入或定義例如廣告、仿 真陳述或選單之類的情境資訊224,並將其連結至視頻中的 突出顯示部分210或其他特徵或事件,例如藉由使用嵌入在 視頻檔案中的提示點…。情境資訊的提示點應與情境資訊所 涉及的物件的突出顯示部分的出現同步」,仍可以射入請求 項1「該發佈系統通過該網頁嵌入供瀏覽該互動式影片的一 線上影音播放介面,該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呈分離狀態且 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及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 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之文義範圍。
 ㈡請求項1並未記載與「一同被分享到其它網頁或程式」有關之 技術特徵,無須納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具可專利性之考 量內。此外,證據2說明書第47段記載「影片播放程式也可



以提供播放控制,例如:播放/暫停切換控制、音量控制及 全/部份視窗切換控制」,及證據2說明書第36至37段記載「 播放器應用程式可以被配置成具備多種功能,例如:透過電 子郵件、社交軟體、社群新聞或社交性書籤來分享影片」, 可知前述證據2所揭露之「播放程式(player application) 」,確實具有「一同被分享到其它網頁或程式」之功能。綜 上所述,請求項1及9之相關技術特徵確實可由證據2 所輕易 完成,原告主張應不足採。
四、請求項1及9之相關技術特徵確實可由證據5所輕易完成:  依證據5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1段先前技術載明「提供多媒體 視訊的網站,廣告多安插於視訊周邊的區塊」,可知證據5 已揭露將具有商品資訊之資料封包內容顯示於不影響使用者 正常收視視頻之不同面板之技術內容,此為起訴理由書第12 頁第2至3行「另臺灣前案專利所提及之先前技術廣告區塊係 獨立於播放介面之外」所自承。再者請求項1並未記載與「 一同被分享到其它網頁或程式」有關之技術特徵,無須納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具可專利性之考量內。此外,證據2說 明書第36至37段已揭露「播放程式(player application)」 ,確實具有「一同被分享到其它網頁或程式」之功能,已如 前述。綜上所述,請求項1及9之相關技術特徵確實可由證據 5 所輕易完成,原告主張應不足採。
五、請求項1至14與證據技術層面之比較,已明顯可認不具進步 性,是以無以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且原告僅簡單說明系 爭專利解決先前技術之缺點,並榮獲多項獎項,然而並未進 一步說明其商業上的成功係「如何」由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所直接導致,而並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 成,難謂系爭專利之相關技術特徵,具備商業上的成功,故 上開主張應不足採。
六、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參加人陳述:
一、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1:  證據2已揭示商品視窗中特寫的產品資訊可以與視頻視窗中 的事件同步,亦即資料封包與視頻與音頻具有對應關係,非 隨機配對。因此,證據2已揭示根據預設的版面條件,將資 料封包與視頻與音頻之間建立關聯,而於一線上影音播放介 面形成互動式影片。  
二、證據5已揭示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1:  證據5已揭示可根據預設的版面條件「媒合」並「合併」資



料封包與視頻與音頻而形成互動式影片。證據5已揭示必須 整合多媒體視訊及其相關資訊和商品/服務資訊,並儲存多 媒體視訊播放時間點與商品對應關係之資訊,從而於適當時 機提醒使用者有相關的商品/服務資訊。故證據5已揭示將資 料封包與視頻與音頻之間建立關聯。
三、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2:  證據2圖3及其相關段落已清楚揭示一線上影音播放介面,該 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呈分離狀態且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 播放面板及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且 請求項1、9並未限定視頻與音頻中是否包含提示點,故是否 包含提示點之特徵自無法作為系爭專利之限制,更不可用以 與證據2或其他先前技術區別。因此,證據2中的情境資訊是 否藉由回應嵌入於視頻檔案中之提示點而顯示,並不影響證 據2足證請求項1至14不具進步性之事實。
四、證據5已揭示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2:  證據5已揭示一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 一播放面板,及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 ,播放面板及商品顯示面板係呈分離狀態,並無疊合遮蔽問 題。此外,證據5已揭示商品顯示面板係於適當時機顯示在 視訊中出現的商品之商品/服務資訊,故播放面板及商品顯 示面板當然均受線上影音播放介面控制,且係分別播放具互 動性的視頻與資料封包內容。
五、綜上所述,不論證據2或證據5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請發明 之技術特徵1及技術特徵2無相異之處。縱認系爭專利請求項 所請發明與證據2或證據5具有相異之處,該相異之處仍係運 用證據2、5與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 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不論證據2或證據5皆足證系爭 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原告所 稱錯誤解釋證據2、5之情事。且「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 性輔助判斷因素,因系爭專利顯不具進步性,當無審酌之必 要。原告誆稱訴願決定未考量進步性輔助判斷因素而有違法 情事云云,實無理由。
六、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件之爭點:(本院卷二第12頁)
 ㈠「線上影音播放介面」是否可以解釋為「線上影音播放器」 ?
㈡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12、14不具新穎性 ?




㈢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13不具 進步性?
㈤證據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6、10至11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6、8至11、14不具 新穎性?
㈦證據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8至11、13至14不 具進步性?
㈧證據5、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13不具 進步性?
㈨證據5、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8、10至12 、14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1年9月13日,審定日為103年11月2 6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自 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 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3年專利法)為斷。次按凡利用自然 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 取得發明專利,為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段 所明定。又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專利,復為 同法第22條第2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 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 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22條第2項之規定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 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 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之內容:
  一種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由一發佈系統通過連線網 路(包括Internet或Intranet),且附屬於至少一電子裝置的 一網頁執行。該發佈系統包含一傳輸模組、一商品模組、一 視頻與音頻、一儲存模組,及一發佈模組。該發佈方法包含 下列步驟,步驟1:該傳輸模組接收由該電子裝置上傳的數 資料封包。步驟2:該商品模組媒合前述資料封包。步驟3: 該商品模組根據預設的版面模式合併前述資料封包與一視頻 與音頻為一互動式影片。步驟4:該儲存模組儲存該互動式 影片。步驟5:該發佈模組通過該網頁嵌入供瀏覽該互動式



影片的一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借此,使用者可以在線上一邊 觀賞視頻與音頻的同時,一邊就能夠通過本發明對正在播放 的視頻與音頻中所出現的商品進行電子商務。如此,使用者 可以隨時、即時的對視頻與音頻中所出現感興趣的商品進行 購買與瀏覽商品資訊,進而提升本發明的方便性及呈現多元 性質(摘自系爭專利摘要,原處分卷第75頁)。 ㈡系爭專利圖式:
  ⒈第1圖係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的示意圖 
  ⒉系爭專利系爭專利第2圖係資料封包格式示意圖
 ㈢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4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9為 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⒈請求項1:一種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由一發佈系統 通過連線網路(包括Internet或Intranet)且附屬於至少一 電子裝置的一網頁執行,其特徵在於該發佈方法包含下列 步驟:步驟1:該發佈系統接收由該電子裝置上傳的數資 料封包;步驟2:該發佈系統根據預設的版面條件媒合並 合併前述資料封包與一視頻與音頻為一互動式影片;步驟 3:該發佈系統儲存該互動式影片;及步驟4:該發佈系統 通過該網頁嵌入供瀏覽該互動式影片的一線上影音播放介 面,該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呈分離狀態且用於瀏覽前述 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及顯示前述資料封包內容的一個商品 顯示面板。
⒉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其特徵在於:該發佈系統根據一憑證,決定該 互動式影片的所有權限歸屬對應該憑證的電子裝置。 ⒊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其特徵在於:該憑證為附屬於單一使用者的一 帳號與一驗證碼。
⒋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其特徵在於:前述資料封包的格式可以是圖片 、動畫、網頁或文字等至少其中一種或其組合。 ⒌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更包含有在該步驟1與該步驟2間的步驟2-1: 該發佈系統依序截取前述資料封包的內容資料或商品圖示 ,步驟2-2:該發佈系統透過該網頁呈現允許重新輯順 序、增加、刪減的內容資料或商品圖示,使步驟2的互動 式影片為根據前述內容資料或商品圖示的輯順序轉換對



應的資料封包而成。
⒍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其特徵在於:在該步驟3前,該發佈系統還根 據通過該網頁輸入的屬性條件設定前述資料封包的商品內 容屬性,前述商品內容屬性可以是商品號、商品類別、 商品名稱、摘要、價格、商品內容或大綱、商品數量、商 品顯示的時間、商品相關網址、關鍵字等至少其中一種或 其組合,且步驟2的發佈系統合併前述內容資料或商品圖 示與商品內容屬性以及一視頻與音頻,形成該互動式影片 。
⒎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其特徵在於:在該步驟3前,該發佈系統還根 據通過該網頁輸入的篩選條件決定該互動式影片的管理權 限,該篩選條件可以是搜尋設定、隱私權設定、留言設定 等至少其中一種或其組合
⒏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方法,其特徵在於:該發佈系統預設的版面條件通過 該網頁輸入,該版面條件包含商品訊息與視頻與音頻之時 間軸是否同步、商品的顯示方式以及商品顯示的位置等至 少其中一種或其組合
⒐請求項9:一種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系統,通過連線網路 (包括Internet或Intranet)且附屬於至少一電子裝置的一 網頁執行,其特徵在於其包含:一傳輸模組,接收由該電 子裝置上傳的數資料封包;一商品模組,媒合前述資料封 包,及根據預設的版面模式合併前述資料封包與一視頻與 音頻為一互動式影片;一儲存模組,儲存該互動式影片; 及一發佈模組,通過該網頁嵌入供瀏覽該互動式影片的一 線上影音播放介面,該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呈分離狀態 且用於瀏覽前述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及顯示前述資料封包 內容的一個商品顯示面板。
⒑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系統,其特徵在於:該商品模組透過該網頁呈現允許 重新輯順序、增加、刪減的內容資料或商品圖示,使該 互動式影片為根據前述內容資料或商品圖示的輯順序轉 換對應的資料封包而成。
⒒請求項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 的發佈系統,其特徵在於:該發佈系統更包含有一輯模 組,該輯模組根據通過該網頁輸入的屬性條件設定前述 互動式影片的商品內容屬性,前述商品內容屬性可以是商 品號、商品類別、商品名稱、摘要、價格、商品內容或



大綱、商品數量、商品顯示的時間、商品相關網址、關鍵 字等至少其中一種或其組合
⒓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系統,其特徵在於:該發佈系統更包含有一權限設定 模組,該權限設定模組根據通過該網頁輸入的篩選條件決 定該互動式影片的管理權限,該篩選條件可以是搜尋設定 、隱私權設定、留言設定等至少其中一種或其組合。 ⒔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 的發佈系統,其特徵在於:該權限設定模組根據一憑證, 決定該互動式影片的所有權限歸屬對應該憑證的電子裝置 ,該憑證為附屬於單一使用者的一帳號與一驗證碼。 ⒕請求項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 發佈系統,其特徵在於:該發佈系統更包含有一版面設定 模組,該版面設定模組根據通過該網頁輸入的版面條件設 定該互動式影片顯示的版面外觀,該版面條件包含設定商 品訊息與視頻與音頻之時間軸是否同步、商品的顯示方式 以及商品顯示的位置等,至少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三、舉發證據之分析:
 ㈠證據2
  為西元2008年7月3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08/0163283A1號「Br oadband video with synchronized highlight signals」 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西元2012年9月 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⒈證據2技術內容:
   一視頻伺服器102可使用任何合適的協定(如全球資訊網介 面之TCP/IP),藉由連接至一廣域網路104(如互聯網) 來儲存及提供視頻內容(參圖1及說明書第27段第2至6行) ,圖3顯示一例示性屏幕截圖300,其包括用於播放主要視 頻的視頻窗口302和用於播放提示在主要視頻中出現的商 品、人物或物件之廣告或其他情境資訊的商品視窗30(參 圖3及說明書第47段第4至8行所載,原文見原處分卷第55 、61頁)。
  ⒉證據2主要圖式:
   
  
   
 ㈡證據3
  為西元2010年10月28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10/0274673A1號「 Non-Intrusive Media Linked and Embedded Information Delivery」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西



元2012年9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⒈一種非侵入性、媒體鏈接及嵌入式資訊傳遞的方法和系統( 參說明書第4段揭示,原處分卷第50頁反面),在提供登入 憑證(即單一使用者的帳號及密碼)之後,以進行驗證與後 續登錄程序(參圖5及說明書第0061段第8至11行,原處分 卷第48頁反面、第52頁反面)。
  ⒉證據3主要圖式:
   
 ㈢證據4
  為西元2010年11月18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10/0293190A1號「 Playing and editing linked and annotated audiovisual works」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西元2 012年9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⒈證據4之技術內容:
   一種影片播放、輯與顯示超連結媒介之技術(參說明書 第3段,原處分卷第27頁),電腦102的一使用者可與視頻 連結輯器邏輯110互動,自儲存器140或檔案伺服器132 選擇一或多個視頻檔案122;使用輯器邏輯110提供的 輯功能產生連結;整合圖形檔案124與對網路伺服器130上 的內容的參照」(參說明書第0078段第10至15行,原處分 卷第26頁) 
  ⒉證據4主要圖式:
 
 ㈣證據5
  為西元2012年4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216189A1號「應用於 多媒體視訊服務之置入性行銷方法及其系統」發明專利案, 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西元2012年9月13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⒈證據5之技術內容:
   ⑴一種應用於多媒體視訊服務之置入性行銷方法及其系統 ,藉由預先匯入多媒體視訊相關資訊及商品資訊至系統 ,於使用者觀賞多媒體視訊過程中,在不影響使用者收 看的前提下,於適當時機秀出商品資訊,使用者可立即 將該商品加入購物車中並繼續觀看,待多媒體視訊播畢 後,至購物車或商品商店中繼續購物。提供多媒體視訊 觀賞中,刺激衝動消費之行銷手法及系統(參摘要,原 處分卷第10頁)。
⑵證據5之系統架構,包括:一資訊處理單元(1)、一多媒 體視訊資料庫(2)、一商品/服務資訊資料庫(3)、一購 物車處理單元(4)、一服務介面(5)及影片/商品資訊(6)



,資訊處理單元(1)負責處理匯入之影片/商品資訊(6) ,分別儲存至多媒體視訊資料庫(2)及商品/服務資訊資 料庫(3),並將多媒體視訊播放時間點與商品對應關係 之資訊,儲存於多媒體視訊資料庫(2)中,更管理多媒 體視訊及商品/服務資訊之增加、刪除、修改等維護工 作;使用者透過服務介面(5)觀賞多媒體視訊,購物車 處理單元(4)則於視訊播放過程之適當時間顯示商品資 訊於服務介面(5),購物車處理單元(4)並管理購物車內 之購買清單及商品陳列(參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1段,原 處分卷第7頁)。
⑶證據5之方法流程,包括:<1>使用者觀賞多媒體視訊;< 2>視訊中出現商品/服務資訊;此時有三種選擇:(3.1) 使用者直接將商品加入購物車中,回到<1>;(3.2)使用 者進入商品購買頁面,進行購買,可再回到<1>或離開 本服務;(3.3)使用者不操作,回到<1>;(4)視訊播映 完畢或使用者不欲觀看;此時有兩種選擇:(5.1)使用 者進入購物車商品資訊頁面,瀏覽購物車商品資訊。(5 .2)使用者進入視訊相關資訊、商品/服務販售頁面,瀏 覽視訊的周邊商品/服務資訊(參說明書第7頁第1段,原 處分卷第7頁反面)。
⑷系統提供服務前,須匯入多媒體視訊、多媒體視訊的相 關資訊及商品/服務資訊於系統中……,使用者觀賞多媒 體資訊時,服務介面於適當時機出現提示圖文,提醒使 用者此處有相關的商品/服務資訊,如證據5第3圖的適 當時機出現之提示圖文(51)所示,亦可在此顯示商品/ 服務資訊,以不影響使用者正常收視為優先考量(參說 明書第7頁倒數第3行至第8頁第2段第5行,原處分卷第6 頁、7頁反面)。
  ⒉證據5主要圖式:
   ⑴第1圖係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的示意 圖
    
   ⑵第2圖係多媒體視訊服務之置入性行銷方法及其系統之方 法流程
    
   ⑶第3圖係多媒體視訊服務之置入性行銷方法及其系統之實 施例示意圖
    
四、系爭專利之「線上影音播放介面」不可解釋為「線上影音播 放器」:




 ㈠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103年專利 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 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 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 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 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 釋為準,除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 實施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圖式加以限制,而變更 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最高行政 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56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系爭專利專利說明書均未所載「線上影音播放介面」 即為「影音播放器」,是以「線上影音播放介面」不應解釋 為「影音播放器」,更遑論「該互動式影片」在「同一影音 播放器」內包含彼此分離且能顯示「視頻影片」與「商品資 訊」的「視訊播放面板(701)」與「商品顯示面板(33)」。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界定「媒合並合併前述資料封包與一視頻 與音頻為一互動式影片」,無法推知「線上影音播放介面」 應解釋為「影音播放器」。縱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6 行「步驟69:該商品模組22根據前述內容資料或商品圖示32 ……與前述商品內容屬性媒合前述資料封包31,並合併一視頻 與音頻5轉換成以預定輸出格式為基本單位的互動式影片3」 之記載,其中「預定輸出格式為基本單位的互動式影片3」 ,亦無法推知「線上影音播放介面」應解釋為「影音播放器 」及「該互動式影片」在「同一影音播放器」內包含彼此分 離且能顯示「視頻影片」與「商品資訊」的「視訊播放面板 (701)」與「商品顯示面板(33)」。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包含呈分離狀態 「視頻的一播放面版」及「一個商品顯示面板」,並未界定 「視頻的一播放面版」、「一個商品顯示面板」之位置相對 於「線上影音播放介面」內部或外部,原告以「視頻的一播 放面版」及「一個商品顯示面板」之位置均相對於「線上影 音播放介面」內部作為限制條件,顯然不當增加系爭專利請 求項1關於「線上影音播放介面」之限制條件。五、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12、14不具新穎性 :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8與證據2之比較:  ⒈證據2請求項1所載「一種提供互動式視頻顯示輸出的方法( A method for providing an interactive video displa



y output)」(原處分卷第54頁反面)、證據2圖1及說明 書第27段第2至6行所載「一視頻伺服器102可使用任何合 適的協定(如全球資訊網介面之TCP/IP)藉由連接至一廣 域網路104(如互聯網)來儲存及提供視頻內容(A video server 102 may store and serve video content via a connection to a wide area network 104 such as the Internet, using any suitable protocol such as, fo r example, TCP/IP through a World Wide Web interfa ce)」(原處分卷第56、62頁反面)、及證據2第3圖及說 明書第47段第4至8行所載「圖3顯示一例示性屏幕截圖300 ,其包括用於播放主要視頻的視頻窗口302和用於播放提 示在主要視頻中出現的商品、人物或物件之廣告或其他情 境資訊的商品視窗304(FIG. 3 shows an exemplary scre enshot 300 including a video window 302 for displa ying the principal video and a product window 304 for displaying advertising or other contextual inf ormation cued to products, persons, or objects app earing in the principal video.)」(原處分卷第55、6 1頁)等內容,由上述內容可知,證據2揭示之一種互動式 視頻顯示的輸出方法及系統100,由一視頻伺服器102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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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