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陳宣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等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被告「陳歡」、「武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正被告王命亮、王仁禮、葉建平、王浩、吳濱濱、陳景漢、劉麗清、何榮霞、王長雲、施煒楠、金愷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四、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證 據。五、程序代理人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商業 事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有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 法第19條之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適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等人之 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歡」、「武俊」之真實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王命亮、王仁禮、葉建平、王 浩、吳濱濱、陳景漢、劉麗清、何榮霞、王長雲、施煒楠、 金愷之住所或居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顯然欠缺。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商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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