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662號
STEV,111,店補,662,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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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8,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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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