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657號
STEV,111,店補,657,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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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4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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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