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舜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方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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