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興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動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違約金,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9,7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9,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信用貸款 利息 計息本金 489,786元 週年利率 1% 按中華郵政(股)兩年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現為2.22%) 起訖日 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起訖日 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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