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陳昱廷
訴訟代理人 高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正仁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