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458號
STEV,111,店補,458,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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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新北仁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康淑儀
訴訟代理人 周君玲
謝宗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師聖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
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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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