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蒙德里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原
訴訟代理人 達佶祐.卡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慶源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