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390號
STEV,111,店補,390,202209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煥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
,2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