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黃蘭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鑫鐵件工程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47,6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