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96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韓奇峰
被 告 袁海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 撤回訴訟,有其民國111年9月19日民事撤回狀附卷可據,爰 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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