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441號
SSEV,111,新簡,441,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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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41號
原 告 王美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胡百龍
胡百海
胡百皇
胡俊彬
胡海霖
臺南市玉井區層林國民小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水順
被 告 胡清霖
胡清
胡秀梅
胡秀萍
胡木榮
尤競存
尤勝存

尤道存
尤碧玉
王經武
王憶
王慈
王慕孫
王慧孫
賴賢明
賴穎軒
麗琴
賴怡靜
王壽山
王振源
王振禧
王振欽

李志雄
李世娟
李世靜
李世秀
王明月
胡元獻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胡百成
被 告 洪麗娟

胡銘宏
胡書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胡百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為17520分之6
50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4元【
計算式:431㎡(土地面積)×3,0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6504/17520(原告權利範圍)≒480,0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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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