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437號
SSEV,111,新簡,437,202209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