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1年度,543號
SSEV,111,新小,543,202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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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張閔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陳冠翔

訴訟代理人 陳中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訴訟,前經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調解期日到庭,表 示:僅同意賠償修繕費用,且需計算折舊,及不同意原告其 餘請求等語在卷。是兩造造顯無調解成立之望,原告自應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始為適法。茲據本院於111 年8月18日裁定定期命原告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 達原告施淑美,惟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 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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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