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江吏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壯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街00號3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全部)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課稅現值,並按民
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