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319號
TLEV,111,六簡調,319,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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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楊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柔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斗六市○○里○○路000巷0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課稅現值,或房屋
課稅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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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