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泳志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廖○○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