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1年度,645號
TLEV,111,六小調,645,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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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劉欽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U TRI TOI(武志向)、張遠愷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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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