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40號
原 告 林靜美
被 告 魏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603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66%(即66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
㈠車損部分:
5年以上車輛,折舊後殘值4528元(45282×10%=4528)4528(零件)+37288(鈑金)+17348(塗裝)+639(引擎工資)=59803
㈡交通費部分:4800元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0元(財產損害,非人格權受損害)59803+4800+0=64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