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1年度,128號
TLEV,111,六小,128,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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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鄧慶池
被 告 盧林秀雲(即盧光村之繼承人)

盧政營(即盧光村之繼承人)

盧政億(即盧光村之繼承人)

盧佑(即盧光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盧林秀雲、盧政營盧政億盧佑盧光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盧光村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1 年4 月27日死亡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而被告盧光村之繼承人為其配偶盧林秀雲、子女盧政營、盧 政億、盧佑,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除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原告聲 明命由盧林秀雲等4人就被告盧光村承受訴訟,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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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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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