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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裁字,111年度,1496號
JCCC,111,憲裁,1496,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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