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419號
CHEV,111,彰簡,419,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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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19號
原 告 蔡右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魏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其中有關原
告請求機車維修費用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機車維修費用部分)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 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 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免納裁判費之範圍, 應以移送前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 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 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上開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00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簡易庭審理。但被告係對原告 為過失傷害之犯行,經本院以上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觸犯過 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 部分,係以原告因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生損害而得請求之賠 償,此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得依法免徵裁判費,其餘 因被告侵害原告身體、健康以外權利而請求賠償之部分,因 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是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下稱系爭 機車)受損致生之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2,500元部分, 非屬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得免繳裁判費範圍,仍應 依法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 日以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91號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1日送 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



憑,但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是原告就上揭請求賠償機 車維修費用22,500元部分,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該訴之駁回而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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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