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552號
CHEV,111,彰小,552,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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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5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石任
被 告 林郁婷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29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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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