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 告 鐘文章即鐘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49元,及自民國9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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