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簡字第49號
原 告 梁永隆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林炎輝
梁忠世
梁芳瑩
梁侯澤
梁侯杰
陳林碧玉
陳綉雲
林政任
林政嘉
林政坤
林政寬
林芓宏(即林均品)
林皆宏
林文卿
林寶蓮
林素華
劉俊良(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劉俊廷(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劉靜文(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周林念紅(即周林銀花,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英蓉(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嫻(即林泳嫻,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江慎(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黃如琴(即林木山之遺產管理人)
林錦銅(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吳俊芳
吳俊委(即吳濬憲)
吳佳貞
林玉娟
林茂森(即林鳳陽)
許振福
許振昌
黃許玉花
許玉珠
許易雯
許玉美
施孔慨
施純情
施滾
施美雲
施美華
施源卿
莊施阿煩
鍾施金枝
施阿悦
林梁樟
鐘梁榴
梁盧雪霞
梁竣傑
余素瑩
余國卿
梁高賓(兼梁林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梁高僑(兼梁林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梁馨文(即梁玉蟾,兼梁林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梁琬玲(即梁琬聆,兼梁林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梁松雄
梁惠玲(已歿)
梁淑玲
梁永謀
梁榮德
梁尚豐(即梁榮芳)
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
梁棟勲
梁鴻瑤
張梁玉美
梁林糖
許黃麗華
許弘興
林志凱
黃富國(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瀞慧(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泉瑀(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啓銜(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明(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林濰銨(即林俐吟,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淂維(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李綉女(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祥(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堯(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婷(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就附表一、二所示抵押
權部分,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許玉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0年2 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富國、黃瀞慧、黃泉瑀、黃啓銜 、黃志明,原告於110年3月3日具狀聲明由黃富國、黃瀞慧 、黃泉瑀、黃啓銜、黃志明承受訴訟(見彰簡卷二第69頁至 第71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 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二第73頁至第83頁、第491頁);被 告梁林夜合於110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梁高賓、梁高 僑、梁馨文、梁琬玲,原告於110年7月2日具狀聲明由梁高 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承受訴訟(見彰簡卷二第121 頁至第123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 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二第127頁至第133頁、第485 頁);被告林雪梨於111年2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江慎 、林濰銨、林淂維、林錦銅、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周
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原告於110年4月6日具狀聲明由 林江慎、林濰銨、林淂維、林錦銅、劉俊良、劉俊廷、劉靜 文、周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承受訴訟(見彰簡卷二第18 9頁至第193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 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二第195頁、第199頁至第223 頁、第487頁);被告林水上於111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李綉女、林炳祥、林炳堯、林梅婷,原告於111年4月25 日具狀聲明由李綉女、林炳祥、林炳堯、林梅婷承受訴訟( 見彰簡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見彰簡卷二第233頁至 第243頁、第489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被繼承人梁敬𡍼(即梁敬塗)因 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 (下稱前案判決),而取得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梁敬𡍼並應補償訴外人梁連科之繼承人新 臺幣(下同)3,441元,故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系爭 土地上設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 ;嗣原告於104年3月4日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原告依前案判 決補償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已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2 5號予以提存,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補償金債權已因清 償而消滅,系爭抵押權亦應同時消滅,惟系爭抵押權登記仍 存在系爭土地,侵害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本於 所有權之作用,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又梁連科之繼承人中 有梁林美、林江南、林麗花、林木山、梁林邁、梁棟樑、林 水上、林雪梨、黃許玉枝、梁林夜合俱已死亡,其等之繼承 人尚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抵押權,分別辦理繼承登記 ,併請求梁林美、林江南、林麗花、林木山、梁林邁、梁棟 樑、林水上、林雪梨、黃許玉枝、梁林夜合之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梁忠世、梁 芳瑩、梁侯澤、梁侯杰應就被繼承人梁林美所遺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二)被告林芓宏、林皆 宏應就被繼承人林江南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辦 理繼承登記。(三)被告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應就被繼 承人林麗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黃如琴即林木山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林 木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五 )被告梁惠玲、梁淑玲、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黃子芸 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梁棟勲、梁鴻瑤、張梁玉美應 就被繼承人梁林邁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 承登記。(六)被告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應就
被繼承人梁棟樑所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七)被告黃富國、黃瀞慧、黃泉瑀、黃啓銜、黃志 明應就被繼承人黃許玉枝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抵押權 辦理繼承登記。(八)被告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 玲應就被繼承人梁林夜合所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抵押權 辦理繼承登記。(九)被告李綉女、林炳祥、林炳堯、林梅 婷應就被繼承人林水上所遺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抵押權辦 理繼承登記。(十)被告林江慎、林濰銨、林淂維、林錦銅 、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周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應 就被繼承人林雪梨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 承登記。(起訴狀就前述訴之聲明均贅載予以塗銷)(十一 )被告林炎輝等80人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另關於訴請被告梁炳春、梁樹枝、梁陽明塗銷抵押權部分 ,本院將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三、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 2項亦有明定。又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 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 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 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 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 前揭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查原告起訴狀 所列被告梁惠玲已於本件訴訟起訴前死亡,此有駐日本代表 處函文在卷可佐(見彰簡卷二第185頁),有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之情形。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發函命原告於同 年8月1日前內補正:起訴狀所列被告如為起訴前死亡,請具 狀「更正被告姓名」改列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檢具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該函文業於同年7月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具狀補正 改列梁惠玲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 告梁惠玲於本件起訴前既已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當事 人能力,是原告仍以死亡之梁惠玲為被告,是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觀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 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 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 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對於第 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為民法第821 條所明定。該規定依同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 之,且依同法第831條規定,該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亦準用之。故公同共有人本於 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 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準此,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 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 ,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 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 告現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系爭抵押權則登記為如附表 二抵押權登記內容所示權利人公同共有(即如系爭土地土地 登記謄本主登記次序1-1至1-68所示權利人公同共有),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對於系爭抵押權之公同共有人全 體必須合一確定,原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應由具有當事 人能力之公同共有人全體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其 中被告梁惠玲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原告起訴仍以已死亡之 梁惠玲為被告,原告該部分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已如 上述。基此,原告對其餘被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顯未對 系爭抵押權全體公同共有人為之,參照上揭說明,原告之訴 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顯有欠缺,且有如上所述經命補正仍未 補正之情形,自應予駁回。
五、原告另請求被繼承人梁林美、林江南、林麗花、林木山、梁 林邁、梁棟樑、林水上、林雪梨、黃許玉枝、梁林夜合之繼 承人應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惟原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既經駁回,已如上述,自無命 被繼承人梁林美等人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梁林美等人所遺 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抵押權繼承登記之必要,是原告此 部分請求,亦無理由,併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有起訴不合法及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其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部分,於本
件併為駁回之裁判,不另為裁定之諭知,至依其所訴之事實 ,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顯無理由部分,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梁永隆(登記次序0087)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美。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2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江南。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3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麗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4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木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5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邁。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6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棟樑。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7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許玉枝。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8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夜合。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9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水上。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10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雪梨。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附表二】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梁永隆(登記次序0087)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民國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炎輝、林水上(已歿)、梁林美(已歿)、陳林碧玉、陳綉雲、林政任、林政嘉、林政坤、林政寬、林江南(已歿)、林文卿、林寶蓮、林素華、林雪梨(已歿)、林麗花(已歿)、周林念紅、林英蓉、林秀嫻、林江慎、林木山(已歿)、林錦銅、吳俊芳、吳俊委、吳佳貞、林玉娟、林茂森、許振福、許振昌、許玉珠、黃許玉枝(已歿)、黃許玉花、許易雯、許玉美、施孔慨、施純情、施滾、施美雲、施美華、施源卿、莊施阿煩、鍾施金枝、施阿悅、林梁樟、鐘梁榴、梁盧雪霞、余素瑩、余國卿、梁竣傑、梁林夜合(已歿)、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梁松雄、梁林邁(已歿)、梁林糖、梁惠玲、梁淑玲、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梁棟樑(已歿)、梁棟勲、梁鴻瑤、張梁玉美、許黃麗華、許弘興、林志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至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梁敦煌6801元、梁樹枝6205元、梁陽明6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