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310號
GSEV,111,岡補,310,202209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文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28,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1,000元,仍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如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