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264號
GSEV,111,岡補,264,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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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鉉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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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