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4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黃義雄
被 告 葉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8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20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2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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