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調字,111年度,245號
GSEV,111,岡司調,245,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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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榮和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 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調解聲請。
二、聲請人就清償債務事件對相對人王榮和聲請調解,查相對人 王榮和已於聲請調解前即民國110年9月29日死亡,有本院職 權調閱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相對 人王榮和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首開 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榮和聲請調解,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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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