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李坤生 李東穎 李浚銘 前列李坤生、李東穎、李浚銘共同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榮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