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補字,111年度,18號
GSEV,111,岡司補,1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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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坤生
李東穎
李浚銘
前列李坤生李東穎李浚銘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榮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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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