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265號
GSEV,110,岡簡,265,2022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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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包陳梅
包鎮菖
包育祿
包存賢
陳淑芬
包振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虹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分別 業於111年7月27日及111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兩紙為憑,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岡山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佐,則依首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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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