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644號
PTEV,110,屏簡,644,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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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吳旭展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肅尤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44元(計算式:26.66㎡×11,442元=3
050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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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