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1年度,182號
ILEV,111,宜補,182,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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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莫詒華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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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