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1年度,181號
ILEV,111,宜補,18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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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劉培棣
上列原告劉培棣與被告謝宜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6,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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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