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巧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源
相 對 人 愛美國際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足以特定相對人之公司、行號之資訊到院。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相對人愛美國際廣告行銷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瀚隆),查無該公司相關之登記資料,無從特 定相對人,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