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964號
SLEV,111,士簡,964,202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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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玉秀
葉昀蓉
葉鈐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5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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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