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351號
原 告 翁基鴻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滿
被 告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被 告 陳木
訴訟代理人 陳美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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