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1816號
SLEV,111,士小,1816,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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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8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陳順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位在彰化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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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