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1681號
SLEV,111,士小,168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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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6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李彥儒
被 告 李奕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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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