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1589號
SLEV,111,士小,1589,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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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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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