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1471號
SLEV,111,士小,1471,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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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蕭景方

被 告 江華樹
邱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江華樹邱光男於民國108年3月26日, 在社群軟體FACEBOOK公開社團「請民進黨還給中華民國一個 公平正義」中,於一篇名為「有樣學樣:現役士官長投書, 讚揚蔡英文批藍營」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留言處,分別 留言「是低劣的軍人看門狗而以」(為被告江華樹所留)、 「綠蛆腦殘品質保證,軍人是沒法制教育了嗎?絕不發表政 治,給關到死(軍法也沒了,唉..可悲」(為被告邱光男所 留)等內容(下稱系爭言論);原告於110年1月23日發現被 告上開留言,而系爭貼文之內容,明確提及原告為現役士官 長,則系爭言論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令其他第 三人閱覽後,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亦令原告感到不堪,致 使原告精神遭受極大痛苦,被告之行為實已嚴重侵害原告名 譽權、健康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江華樹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被 告邱光男賠償原告6萬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江華樹應給 付原告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邱光男應給付原告6萬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江華樹答辯略以:被告江華樹係針對系爭貼文而發表主 觀評論,並非針對原告或其他特定人士,也無誹謗原告之意 ,雖用詞可能令原告不快,但非以損害原告名譽、健康為唯 一目的,難認江華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健康權之情事,且 觀諸系爭貼文留言處之所有留言,乃係對於軍人投書讚揚特 定政治人物一事表示意見,而軍人之言行是否保持中立,攸 關公益,應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被告邱光男答辯略以:被告邱光男只是陳述事實,軍人應該



要保持中立,並無要攻擊任何人之意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四、法院的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所指系爭貼文,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具體內容如下:      
  另被告江華樹邱光男確有於上開文章下方發表如起訴意旨 所載言論,且有該等網路留言列印資料在卷可查,應堪認定 ,觀諸被告江華樹邱光男所為「軍人看門狗」、「綠蛆腦 殘品質保證」等詞,可知該等言論均係對於政治不滿所為之 政治性言論,再細觀上系爭貼文內容,第一段為記載訴外人 王翊為國軍上校,曾經性傾向及政治立場之言論,以及國防 部對此之回應;而第二段僅陳稱原告①為現役士官長、②為空 軍高教機所為命名「勇鷹」為最高得票、③因政治因素國防 部尚未正式公布命名,並未提及原告任何政治傾向,至於標 題「有樣學樣:現役士官長投書,讚揚蔡英文批藍營」所稱 「士官長」為何人,對照文章之內容仍無法得知,則以系爭 貼文及被告言論兩相比較,一般人見被告江華樹邱光男所 為「軍人看門狗」、「綠蛆腦殘品質保證」等詞,因系爭貼 文中並無任何提及原告之政治傾向,均會認係針對系爭貼文 中有具體政治立場言論之王翊所為,以此觀之原告認被告江 華樹、邱光男之言論損及其名譽權,已有誤會。 ㈡縱認被告江華樹邱光男上開言論係針對原告而來,然依照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意旨,人民從事民主活動所發表 之政治性言論需加以保障,係因如此才能真正達到政府向民 意負責之目的,以及為了實踐社會改革可藉由合法手段達成 理想,這種提供及維持人民自由討論政治事務之機會乃是憲 政制度之基本原則。審究該解釋文意旨,正因政治性言論具 有實踐民主之意義,更常為個人表達自我認同之主要途徑, 對於成就民主社會中,個人之人格、參與公共事務之意識, 更形重要,自應對此種言論給予高度之言論自由保障,俾其 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 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又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 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言論自由與 名譽權之重要性,二者固難分軒輊,但在法的實現過程中, 當應力求二者之平衡保障。另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以及文詞解讀可能被曲解之風險性,凡涉及言論內容、表 達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之情事者,在語意闡釋及斷句過程中 ,不應以斷章取義之微觀方式來解讀或評價,否則極易造成 「寒蟬效應」,甚至羅織入罪的「文字獄」,此顯非現代民 主法治所樂見。是以,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審查、檢視言論



或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之要件,中立法院當以宏觀角度 來就全文論點觀察分析,諸如藉由言談之時間、場所、與對 談人間關係、對話語句口吻、對話反應、所造成被害人法益 侵害之輕重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且在一對一之談話中,亦 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不宜拘泥於片斷文句,進而避 免行為人僅因隻言片語之不當,即輕易流於言論懲罰或賠償 之範疇,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被告江華樹邱光男所為系 爭言論之內容,係基於軍人應超出黨派、隸屬於國家,故不 應有政治立場之觀點,雖其思想與現今保障言論、思想自由 之普世價值有違,且用語說話帶刺且尖酸刻薄,然本院認基 於相同保障言論、思想自由之普世價值,對照被告江華樹邱光男發言之動機,衡以政治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最大度保 障,應認系爭言論仍未逾越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縱系爭言 論令原告感到不快,徵諸上揭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應平衡保障 之基本法理,本院亦難逕以斷章取義之微觀方式來解讀或評 價,遽認系爭言論有貶抑、損害他人名譽。另原告先前就相 同事由對被告江華樹邱光男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均為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2037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14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上聲 議字第1995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160號 處分書在卷可查,併此說明。
㈢至於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之健康權,觀諸原告所提出之 證據,並無任何其受健康權侵害之證明,因此原告此部分之 請求並無理由。
㈣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江華樹邱光男應負侵害名譽權及健康 權之損害賠償責任,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主張江華樹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邱光 男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 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復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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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