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1年度,80號
SLEV,111,士司聲,80,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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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郭吉星即郭滿枝


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旋依相對人戶籍址寄送如附件所 示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聲請人無法 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憑證、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 查訪結果,相對人等均未在該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 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 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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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