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1年度,119號
CYEV,111,朴簡調,119,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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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永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如記事資
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均得予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為未成年
人,需一併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
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
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
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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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