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1年度,38號
CYEV,111,朴簡,38,2022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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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正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福黃耀弘黃凱宏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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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