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1年度,147號
CYEV,111,朴小,147,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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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47號
原 告 鄭嘉淑

被 告 呂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9,985元,及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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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